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的审批的企业法人
二、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2、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3、本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4、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5、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注: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禁止按“告知承诺制”途径进行审批。
三、法律依据
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订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292号修订)
四、申请材料
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2 网站域名注册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3 营业执照
4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5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6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7 药品及医疗器械类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其简历
8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9 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证明。